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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 碳排放交易中的MRV体系介绍

CCAPP志愿者 清洁空气政策伙伴关系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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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高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碳交易的基本条件。外部相关部门需对碳排放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严格管控,确保企业内部产生的温室气体数据核算的准确性,数据报告的合规性,以保证碳交易环境公平、公正、透明。因此,MRV管理机制应运而生,包括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核查(Verification)三部分,其基本要求是保证碳排放数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获取的高效性。科学完善的中国MRV体系是碳交易机制建设运营的核心基石,也是企业低碳转型、区域低碳宏观决策的关键依据,更是落实“2030年前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方法之一[1]

本文将对国内外碳市场MRV体系的发展现状、参与主体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展开介绍,为我国碳市场MRV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一定参考。



一、  国际上碳市场MRV体系各具特色——以欧盟、美国、日本为例

目前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地区已逐步建立了相对成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企业碳排放MRV体系。由于数据基础不同,欧盟和美国采取报告及核查制度,而日本采取直接报告制度。从法律依据、监测方法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来看,欧盟、美国和日本的MRV体系各具特色,如表1所示[2]

在覆盖范围方面,欧盟MRV体系涵盖能源消耗达到特定值的能源和生产行业;美国MRV体系涵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规定量的生产设施或相关企业;而日本MRV体系则覆盖了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量的企业、大学、地方政府、运输公司,以及员工超过21人且所有办公室年排放超过规定量的机构。


表1 欧盟、美国和日本的MRV体系介绍

(左右滑动可查看完整图片)

注: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简称CEMS; Accreditation and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简称AVR;  Greenhouse Gas Reporting Program, 简称GHGRP



二、欧盟MRV体系建设经验较为丰富

欧盟碳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目前全球最大最成熟的跨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动态更新的运行机制、精细全面的监测机制、健全的第三方核查认证机制、较高的信息公开透明度和完善的信息化平台,使得欧盟MRV体系成为了经验较为丰富、借鉴意义较大的MRV体系。

1. 欧盟MRV体系法律基础


欧盟MRV体系的建立基于立法制度,形成了“指令-规范-标准”的系统性法律法规模式,2003年发布的《2003/87/EC指令》是欧盟有关碳核查法律法规的基础[3]。欧盟先推出了MRV执行指南作为初级管理机制,而后分别推出了监测与报告法规(《No.601/2012条例》)和认证与核查法规(《No.600/2012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了指南性文件和系列模板,以确立最终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同时,欧盟属于国家邦联式的体制,其MRV体系只规定了核心内容,给予成员国自由,近年来呈现由松到紧的趋势。


表2 欧盟碳核查相关法律法规

(点击图片可查看高清图表)

注: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Regulation Guidance, 简称MRG;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Regulation, 简称MRR


2. 欧盟MRV体系构成及参与主体


欧盟MRV体系设计框架为监测、报告、核查、质量控制和免责机制五部分,参与主体包括主管部门、设施运营方、核查机构和认证机构四部分[4]。其中,主管部门主要起监督作用,制定和执行碳排放量相关政策、指南和开发相关技术工具、方法论等,并拥有对企业和核查机构在碳排放量数据等方面的监管和处罚权利;国家级认证机构(NAB)评估及确认提供检查、测试、核查、校准以及认证等服务的组织(法人)的技术能力和整体性,主要起认证和监督作用;运营商需要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采用标准化指南及核算方法学统计、核算并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运营商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业务,并配合其核查过程;第三方核查机构则主要评估核查报告的合规性、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等,并提交核查报告[5]


3. 欧盟MRV体系运作机制


欧盟MRV体系中,监测管理主体为企业设施,核查流程是基于企业内部的生产单元,利用连续排放检测系统(CEMS)的直接法进行监测核算,使用标准化模板对CO2的直接排放活动进行监测与报告。在对核查机构的认证方面,需根据AVR的规定和国际标准ISO17011编制认证规则,且应满足欧洲认证委员会的同行评估。在数据质量监管和保存方面,欧盟MRV体系采用线上核查与线下抽查相结合方式以保证核查数据的准确性,并且要求企业将相关数据和记录至少保存10年。在信息公开透明方面,欧盟委员会定期公开碳市场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在官方网站中将EU ETS及碳核查的信息整合起来,实现法规政策体系信息和最新发展趋势及碳交易等多方面信息的汇聚和及时更新。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部分成员国的碳市场交易系统能够自动检查异常碳数据,若上传数据与之前年份相差过大,则会触发系统警报,以此降低监管者的管理负担,提升MRV监管的效率、准确性和针对性。

欧盟为了促进碳核查MRV流程的规范化,针对一年一度的监测、报告和核查(MRV)的程序以及连接到这些活动的所有过程,形成了EU ETS的“合规性循环。企业拟制度监测计划,以便实施整年度的完整监测,在年末上传内部核查结论,并接受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之前内部结论的分析确定;第三方独立核查机构应对企业的碳排放实施核查工作,之后将经过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上传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一步履行职责,对企业的监测方案给予修改及优化建议。



三、中国碳市场MRV体系初步形成

中国自2011年启动低碳试点以来,陆续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福建等地设置了8个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6],各地围绕碳交易试点开展了各项基础工作,制定了地方碳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的地方法律法规,建立了温室气体测量、报告和核查制度,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并建立了市场监管体系等,形成了较为全面完整的碳交易试点制度体系[7]。此后2014至2021年间,陆续明确包括MRV在内等碳交易环节的管理机制并持续完善碳市场的监管体系、核查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随着2021年7月碳交易市场的上线,中国的MRV机制初步形成。

法律依据方面:国家发改委在2014年12月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8],并发布了多个国家层面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此后,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9],建立了全国碳市场运行管理的制度依据,并在2021年3月相继发布《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10],不断完善相关管理依据。

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法方面:早期的试点省市除重庆市监测六种温室气体外,其他均是监测二氧化碳,碳排放量化方法均是基于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的温室气体计算方法[11]。而后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全国碳市场建立后,监测的温室气体种类共有7种,包括六种主要温室气体和NF3,交易主体则包括达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所公布排放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

运作机制方面:国家碳排放交易MRV体系运作机制所涉及主体包括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和第三方核查机构。

-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量化及核查的管理及监督;

-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并报告年度排放报告;

- 核查机构负责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四、展望未来,中国碳市场MRV体系建设仍需聚焦何方?

中国在2022年相继发布了《建立健全碳达峰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完善碳市场及MRV机制建设。

较欧盟等碳市场相对完善的MRV体系,我国MRV体系相对仍处于起步阶段。结合自身国情,推进我国碳市场MRV管理机制稳步健全,相关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2][13]

 NO.1  


明确各参与主体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提高对核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并要求中国各企业加强对于MRV体系的学习和管理。


 NO.2  


加强中国MRV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顶层设计。持续优化国家层面碳核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以及专门针对MRV管理制度的政策法规,包括奖惩机制和评估机制等。


 NO.3  


健全公开透明的数据监督体系,完善第三方机构管理认证机制。中国目前MRV体系还是以人工为主,采用抽查或复查等双重核查制度,存在较多薄弱环节,相关制度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应进一步明确数据核查要求,采用统一的科学合理的碳核算方法,并加强对于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核查与管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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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构建碳计量核查体系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https://www.cdmfund.org/29793.html.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2] 孙天晴,刘克,杨泽慧,江丽,胡国瑞.国外碳排放MRV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26(S1):17-21.

[3] 刘学之,朱乾坤,孙鑫,毛婧奕,刘嘉,尚玥佟.欧盟碳市场MRV制度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18(08):164-173.DOI:10.13580/j.cnki.fstc.2018.08.021

[4] 任逸轩. 东吴证券研究所报告(七)碳如何核算?IPCC 方法学与MRV体系[J]. 2021.

[5] 刘启龙.欧美碳排放权交易MRV体系及启示[J].环境影响评价,2022,44(06):38-43.DOI:10.14068/j.ceia.2022.06.008.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1349

[7] 曾雪兰,黎炜驰,张武英.中国试点碳市场MRV体系建设实践及启示[J].环境经济研究,2016,1(01):132-140.DOI:10.19511/j.cnki.jee.2016.01.010.

[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5/content_2818456.htm

[9] 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06/content_5577360.htm

[10] 生态环境部. 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https://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03/t20210330_826728.html

[11] 孙祥.中国试点碳市场MRV体系建设实践及启示[J].中国市场,2017(24):230-231.DOI:10.13939/j.cnki.zgsc.2017.24.230.

[12] 郑爽,张昕,刘海燕,尹蕾,宋然平.对构建我国碳市场MRV管理机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16(14):9-10.

[13] 袁剑琴.欧盟碳市场MRV机制对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启示[J].财经界,2022(16):33-34.DOI:10.19887/j.cnki.cn11-4098/f.2022.16.052.



扩展阅读

(1) Da Zhang, Zhang Q, Qi S, et al. Integrity of firms’ emissions reporting in China’s early carbon markets[J]. Nature Climate Change, 2019, 9(2):164–169. DOI: 10.1038/s41558-018-0394-4.

(2)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601/2012 of 21 June 2012 on the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pursuant to 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M], 2012.

(3) Valerie J. Karplus.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历史、现状与展望[J]. 2021.


本文作者

文稿撰写:张婕妤,张紫薇,吴初屏,毋兆颖

参与:CCAPP志愿者项目“欧盟碳市场运作小组”成员

审阅:何学娟、CCAPP志愿者管理团队

排版:CCAPP秘书处

本文为CCAPP“清洁空气”经验分享项目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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